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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06-600-57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了2023年第1号公告(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》),明确了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政策,以及生产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加计抵减政策。
此次公告发布的政策较之前主要有四大变动:
变动一: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金额有变动,自15万元改为10万元
原政策:2021年4月1日起,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(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,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,下同)的,免征增值税。
新政策: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
特别提示:
1、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,若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,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,其销售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(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,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,同理)。
2、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,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此免征增值税的政策。
3、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此免征增值税政策的,若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可以选择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变动二: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再延续,改为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。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预缴增值税政策,由暂停预缴增值税改为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原政策: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暂停预缴增值税。
新政策: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特别提示:
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,适用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,应按照1%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,也可以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变动三: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0%改为5%
原政策: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抵减应纳税额。
新政策: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%抵减应纳税额。
变动四: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%改为10%
原政策: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%抵减应纳税额。
新政策: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抵减应纳税额。
政策原文如下: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
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
二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三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:
(一)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%抵减应纳税额。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。
(二)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抵减应纳税额。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。
(三)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,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)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四、按照本公告规定,应予减免的增值税,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,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。
特此公告。
财政部 税务总局
2023年1月9日